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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可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再就业政策扶持?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再就业政策扶持:

1.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2.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中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女40周岁和男50周岁以上(简称"4050")的人员。
4.参加失业保险的供销社企业、二轻大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中,夫妻双方失业、符合"4050"条件以及有抚养或赡养责任且生活困难单亲家庭的人员。

 

持《再就业优惠证》自谋职业(含自主创业) 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扶持?

1.参加创业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一次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 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3.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规定执行。
4.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为其提供3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5.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和方式,按照个体经营贷款办法处理。
6.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各类微利项目的,给予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