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它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认定,并出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交企业所得税额。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认定,并出具新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减征比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及其它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减征所得税比例同前款规定。
4、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认定证明》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